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 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出售部分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议案 出售长江传媒股票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和使用效率,争取 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择机出售有利于消除新金融工具准则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公 允价值波动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授权内容等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形式合法、合规、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出售事项。 独立董事:芮萌、习俊通、陈臻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