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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龙建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10-31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3-093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0-031”“2020-052”“2020-071”
     “2022-033”“2022-043”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公司申请变更反诉诉讼请求。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及
     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一审本诉 8,244.0441 万元,反诉 13,118.348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发回重审后判决结果存在不确
     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4 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龙建股份)

通过快递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贵州高速公路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相

关诉讼文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

的“2020-031”号临时公告)。

     2020 年 8 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送

达的高速集团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书》及《关于诉讼请求金额的情况说明》(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0-052”号临时公告)。

     2020 年 10 月,公司反诉高速集团的申请已被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

民法院受理并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 05 民初 33 号

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披露的“2020-071”号临时公告)。

    2022 年 5 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 05 民初 33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033”号临时公告)。

    2022 年 6 月,公司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

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了高速集

团关于本次案件的民事上诉状(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2-043”号临时公告)。

    2023 年 4 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

黔民终 1068 号民事裁定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38”号临时公告)。

    二、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变更反诉诉讼请求申请

书》,公司变更反诉诉讼请求已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收到毕节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5 民初 76 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

    反诉诉讼请求为:

    1. 判 令 贵 州 高 速 公 路 向 龙 建 路 桥 支 付 合 同 内 欠 付 款 项

18,313,037.92 元及相应利息暂共计 5,099,465.60 元(以欠付第 45 期

计量应付款 2,689,340.9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2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 LPR 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 698,403.42 元;以

剩余质量保留金 12,016,504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 LPR 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 3,623,914.23

元;以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 LPR 计算,暂计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为 777,147.95

元);

    2.判令贵州高速公路向龙建路桥支付因设计变更、缺项漏项、《技

术规范专用条款》第 203.05 小节确定的调整原则不合理、改用商业电

及智能张拉、压浆设备欠付的工程款 50,980,199.68 元;

    3.判令贵州高速公路向龙建路桥支付因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

51,679,416 元;

    4.判令贵州高速公路向龙建路桥支付因临时用地征用采用永久性

用地价格支付产生的差价 3,230,807 元;

    5.判令贵州高速公路向龙建路桥支付因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比例由

1%提至 1.5%产生的差价 1,880,562.32 元;

    以上费用合计 131,183,488.52 元(含暂计利息)。

    6.判令贵州高速公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及保全费用

等。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发回重审后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

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进展,根据诉

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

 报备文件
   1.变更反诉诉讼请求申请书;

   2.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5 民初 76 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