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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龙建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2023-11-03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编号:2023-094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是对公司已披露的编号为“2023-033”“2023-054”“2023-060”
        临时公告的后续进展公告。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
        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为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11,418,863.00 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合计
        177,313.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二审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存在不
        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3 年 4 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黑龙

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公司)向吉林市昌邑区人

民法院对吉林省长城路桥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33”号临时公告)。

     2023 年 6 月,公司通过电子方式收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2023)吉 0202 民初 1195 号民事判决书(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54”号临时公告)。

     2023 年 7 月,公司子公司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吉林省吉林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披露的“2023-060”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裁判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 02 民终 2442

号民事判决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

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1,377.06 元,由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五工程有限

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二审判决结果执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

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3 日

 报备文件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 02 民终 2442 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