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龙建股份:龙建股份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3-11-16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
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
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2021 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龙建路桥股份有
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为公司在中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息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为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要
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
向投资者披露;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内,公司的

                                                      - 1 -
定期报告以及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
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
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
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及时、公平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
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
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

- 2 -
的有效实施,对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相关各项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
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
则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订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
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内
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按法
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及时向主承
销商咨询;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实施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
日常工作部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信息如下:

                                                     - 3 -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闫泽滢
    职位: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109 号
    联系电话:0451-82281252
    电子邮件:yzy2018@126.com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
修订的制度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
主要修改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十条 信息披露对象包括: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年报、
半年报、季报)、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
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 4 -
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
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
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
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
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
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
及时向市场披露。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 5 -
    (四)公司 1/3 以上董事、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
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
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
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 6 -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
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第十三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
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 7 -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
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
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
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履行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
披露义务。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在进展
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
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
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

- 8 -
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
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
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
就更正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
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
应至少披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
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
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
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公司未公
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
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
及披露流程。未公开信息流转、审核及披露劣种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

                                                   - 9 -
各子公司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的起因、目前状况、
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签字后通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
时向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尽快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
发展及可能结果向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董事会办公室
办理。涉及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事项的临时公
告,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
议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临时报告公布之前需提交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履行审批程序;待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在交易
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三)信息公开披露后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
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长、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
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人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批;

- 10 -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相关金融机构
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
续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监事会责任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
机构: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 11 -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
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涉及内幕信息
的,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
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
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权益的,公司可以
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财务信息应当遵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相关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内部
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 12 -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章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
负责人,督促本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
本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本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
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
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和保管。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
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
应的纠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
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措施或疏漏,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 13 -
处分。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
的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信息披露规则的
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四十二条 若交易商协会对信息披露有关新的制度,本制
度做相应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