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 0457 号 致: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 20 个工作日前即 2023 年 5 月 18 日 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另公司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发布了 2022 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向境外上 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会议资 料。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具体内容,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上午 9:30 在中国北京市大兴 区荣昌东街 6 号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俊杰主持。 本次会议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6 月 16 日至 2023 年 6 月 16 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245,989,443 股。其中,代表 A 股 股份为 245,825,4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总数的 55.5831%,代表 H 股股份 为 164,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H 股股份总数的 0.164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A 股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0,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 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胡关 李罗律师行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以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 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 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 A 股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H 股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22 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财务 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与其签署聘任协议以及决定其酬金 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其签署聘任协议以及决 定其酬金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76.4465%;反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55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批准关于授予董事会发行 H 股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901,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0%;反 对 88,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901,0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40%;反 对 88,3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报酬及订立书面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3、审议通过《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报酬及订立书面合同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5,968,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13%;反 对 21,2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4.01 审议通过《选举张继恒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49%。 14.02 审议通过《选举李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49%。 14.03 审议通过《选举吴燕璋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49%。 14.04 审议通过《选举周永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49%。 14.05 审议通过《选举成磊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49%。 14.06 审议通过《选举满会勇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49%。 14.07 审议通过《选举李春枝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2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60%。 1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5.01 审议通过《选举熊建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49%。 15.02 审议通过《选举赵旭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2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60%。 15.03 审议通过《选举刘景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49%。 15.04 审议通过《选举栾大龙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得票数 67,101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349%。 1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6.01 审议通过《选举田东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16.02 审议通过《选举李哲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 245,966,15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5%。投票结果为当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