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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京城乡: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5-11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由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提名,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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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

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提前 10 日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时限和通知方式的限制,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已出席会议的,视作其已收到会议通知。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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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事会召开与决议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监事的过半数举手或投票表决通过,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但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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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与会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为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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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及修订,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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