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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变电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2023-02-18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变电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范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特变电

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并保障资金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风

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负责审议财

务公司风险评估报告及风险持续评估报告;负责审议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金融业务洽谈并签署金融服务

协议,负责风险识别、防范及处置工作,负责执行本预案。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要求,协助履行相

关业务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相

应业务资质,且财务公司的基本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应当以存款本金额度

及利息、贷款利息金额中孰高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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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内容,并予以披露。

    金融服务协议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应当在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

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

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风险评

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财务公司及其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企业集团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形、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

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持续风险评估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交易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之规定或财务指标持

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

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

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发生可能对其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证券

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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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

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

大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

原因出现逾期超过 5 个工作日;

    (十一)财务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持续跟踪了解上述信息,上述第十条的情形之

一发生后,公司财务部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及董事会

秘书。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

报、谎报。

    第十二条   针对财务公司出现的风险,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向公司总经理办

公会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及时收回公司存款及相应本金;如不能

收回或全部收回,公司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

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

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针对财务公司出现的风险,公司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采取积极措

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

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收回拆放的同业

资金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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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针对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

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

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在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本预案规定或其他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未尽事宜根据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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