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2023-04-04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 年度,
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各项职
责,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2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6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进行换
届选举,决定选举介万奇先生、傅正义先生和李薇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才鸿年先生因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公
司于 2022 年 12 月 21 日召开 2022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定补选王林彬先生
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任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
1 介万奇
委员会主任委员
2 傅正义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
3 李 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4 王林彬 /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情况
介万奇:男,汉族,63 岁,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亚太材料科学
院院士。现任西北工业大学材料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于金属凝固过程基本原理与
技术研究,先后主持 973、863、国防基础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
研究项目。荣获国家发明奖 1 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8 项,开发出具有国际先进
水平的适合于大型复杂薄壁铸件设备及工艺,已广泛应用于大型复杂薄壁铝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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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件的生产。
傅正义:男,汉族,59 岁,武汉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程院
院士,俄罗斯工程院院士,材料学专家,现为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复合新技术国家
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 863 高技术计划新材料领域结构材料主题组专家,国内早
期开拓燃烧合成研究的学者之一,主持的科研项目包括轻质、高强叠层材料的脉
冲大电流热加工技术、多层次复合结构形成原理与制备新技术、军用特种陶瓷复
合材料。
李薇:女,汉族,55 岁,硕士研究生学历。1993 年至今在新疆财经大学会
计学院任教,会计学教授。现任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研室主任、硕士生导师、
新疆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兼任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德力西新疆交通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新疆天物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林彬:男,汉族,50 岁,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学历。2000 年至今在新
疆大学法学院任教,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新疆国际法
学会常务副会长,乌鲁木齐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
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及以上已发行股份,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亦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在与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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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独立董事姓名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数 亲自参加会议
介万奇 14 14 0 0 否
傅正义 14 14 0 0 否
李 薇 14 14 0 0 否
王林彬 1 1 0 0 否
2022年,公司共召开了14次董事会、8次股东大会,审议定期报告、对外投
资、股权激励等事项,我们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充分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在会前认真审阅议案及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充分沟通,及时询
问了解议案背景材料,主动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
赞成票,对关系到中小股东切身利益的议案进行了慎重研究和投票表决,依据自
身专业知识和判断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
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2022年,我们积极组织并参加审计委员会4次、提名委员会2次、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1次。在审议和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董
事会的决策效率。我们认为: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
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相关事项的决策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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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们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充分利用现场参加会议的机会
及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进行深入的调查和了解,持续关注客观环境和市
场变化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随时掌握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我们日常通过电
话或其他方式与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
时获悉公司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
定期向我们汇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我们认为:
有多样化的途径能够使我们充分了解公司经营生产情况,公司为我们履职提供了
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2 年,我们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每位独立董事在行业、专业上
的优势,认真审查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任职资格、利润分配、股权激励、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并发
表了必要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任职资格情况
2022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孙健先生、
边明勇先生、陈长科先生、杨世虎先生、吴斌女士、宁红女士、郭万花女士、李
功海先生、陆旸先生、刘建昊先生为高级管理人员,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
查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工作经
历、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要求;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
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
情况。
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补
选黄汉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补选王林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查以上董事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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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形。以
上董事的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公司董事的职责要求;以上董事
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
(二)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规
定:
2022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
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长期发展;本次董事会
审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依法履行表决和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监事津贴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2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及《公司关于拟定非独立董事及监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结合目前整体经
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符合相关规定和
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本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拟定的非独立董事及监事津贴标准充分结
合了目前整体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地区、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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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2022 年度经营情况,对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对 2023 年度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标准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根
据公司当年的经济效益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完成自己工作目标的效率和质量的考
核情况确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2023 年薪酬标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的薪酬考核制度对于约束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 9 项相关议案,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行方案编制合理,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经审阅《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
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具有可行性。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到位并使用后,公司的产品生产规模将得以扩大,产品结构得以调整,营运
资金得以补充,为公司进一步拓展各项业务,扩大经营规模提供有力支撑。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能力,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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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经过认真
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的修订是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财务数据的审计情况而相应进行的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切实
可行,有利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修订;
(五)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情况
2022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我们
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
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关
于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六)股权激励情况
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议案,经
审核,我们认为:公司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所涉
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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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
售条件,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2022 年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回购注销 4 万股限制性股票、注销 12 万份股票期
权。公司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通过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依据、数量等进行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回购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
因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第九届
监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24 名激励对象解
除限售了 644.04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当时公司总股本 1,347,404,855 股的 0.48%,
同意 330 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1,144.5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公司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同意对满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32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 644.04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限售;同意满足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 330 名激励对象
所获授的 1,144.5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并同意公司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行权手
续。
(七)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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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九
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建设内容、投资金额,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变更,不
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本次变更
有利于公司产业协同,控制成本增加效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暂缓实施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年产 1,500 万平方米高性能高压化成箔项目”
暂缓实施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暂缓实施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
定,未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2022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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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改变,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
有效。
2022 年独立董事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
资金。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的 2021 年及 2022 年半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八)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
的规定,均按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定价合理,没有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九)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度
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为子公司新疆众和进出口有限公司、新疆众和
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众金电极箔有限公司、新疆众和金源镁业有限公
司、新疆众和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石河子众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海南新铝科技有
限公司、乌鲁木齐众荣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众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向银行办理借款、银行承兑、信用证等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额分别为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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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亿元、2000万元、2亿元、2,0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3亿元、2000万元、
20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石河子众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
余额为4,714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是为了保障其业务资金需求,降低融资
成本,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对外担保按照相关审议
程序进行审议,合法有效。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为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
业提供担保,有效规避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提供任何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我们已就公司2022年度的担保事
项签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
立意见》,公司已进行披露。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
督,认为:2022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性资金往
来,不存在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希格玛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格玛事务所”)出具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已进行披露。
(十)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22 年,公司披露了 2021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022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增
公告、2022 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2022 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司业绩
预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与公司相应报告期披露的实际数据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一)聘任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同意公司聘任中审华会计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华事务所”)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其报酬。中审
华事务所在其从事与公司无关的审计业务中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保证公司
2022年度审计和其他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终止对中审华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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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聘任,聘请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希格玛
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们就公司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希格玛事务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
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此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
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十二)土地及相关资产的征收情况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关于政府征收科技园区部分土地及相关资产的议案》,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政府需要征收公司乌鲁木齐科技园区西侧部分土地及相关资产,
涉及国有土地 2 宗,土地面积约 77,252.60 平方米;厂房等建筑面积约 45,000 平
方米。公司预计获得征收补偿金额为 2.02 亿元。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根据城市整体规划,政府需对公司乌鲁木齐科技园区部分土地及相
关资产进行征收,并由政府按评估价对所征收的资产进行补偿,该征收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征收及补偿事项的
审批、决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此次政府征收科技园区部分土地
及相关资产事项。
(十三)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始终秉承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原则
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及各项临时公告,2022年度,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媒体共披露了4份定期报告,102份临时公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持续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告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核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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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
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并严格执行,公司设置了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不断健
全并提高内部控制体系及执行质量;2022 年,公司内部控制机制运作情况较好,
内部控制流程得到有效执行,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没有出现重大缺陷。
希格玛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希会审字(2023)2504 号),认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22 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以独立客观、勤勉尽责的
工作态度,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参
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的工作也得
到了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配合和支持。
2023 年,将继续更加尽职尽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
求,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重任,谨慎、认真、勤勉、忠实的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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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介万奇、傅正义、李薇、王林彬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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