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2023-10-20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编号:临 2023-079 号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召开的第
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
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
有关事项,相关事项于2021年9月1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
报》。
2、公司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为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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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激励对象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年9月23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9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披
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相关事项于2021年9月29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4、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2021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21年11月16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5、2021年12月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相关事项于2021年12月7日披露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6、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召开了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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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相关事项于2022年6月30日披露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7、2022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九
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
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2年10月25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上海证券报》。
8、根据第九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2022年第五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330名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相关事
宜,可行权数量为1,318.50万份,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98%,并于2022年11
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披露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
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9、2023年1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实际向98名激励对象授予266万股限
制性股票,向99名激励对象授予527万份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于2023年1月6日披
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
10、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九
届监事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
司监事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相关事项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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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及《上海证券报》。
二、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原因及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一、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
公司实施公开增发、配股或定向增发,且按本计划规定应当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不进行调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之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
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激励对象因
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3、2022年4月20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
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同意以总股本1,347,404,855股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0.19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案于2022年5
月12日实施完毕。2023年4月25日,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同意以总股本1,350,024,855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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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于2023年5月18日实施完毕。
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变化的处理方式相关规定,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时,回购价格需
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机制,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5.05元)-V(0.19元+0.35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4.51元/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4.63元/股。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调整如下:
P=P0(5.40元)-V(0.35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05元/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5.12元/股。
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05元/股调整为4.63元/股;预留部分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5.40元/股调整为5.12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拟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我们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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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
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
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对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
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2023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5、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
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二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成就、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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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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