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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05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董事会组成,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

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占提名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

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

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其在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

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尽快确定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

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或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情况紧急时可随时召集会议,但需在会议上进行说明并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

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

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之后的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的修订

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