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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达证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31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的基础上,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调
整后的发行方案合理、定价方式公允,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
的情形。
    同意《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调整后的《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
订稿)》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经营实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预案二次修订稿内容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
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
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并说明了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
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公司实现可持续的健康稳健运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利于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
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调整后的《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
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审议<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编制的《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编
制,真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3 月的非经
常性损益情况,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财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核查报告》。
    同意《关于审议<公司最近三年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有助于优化公司资
本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高质量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表决程序及相关文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