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重 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关于聘任毕正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的议案》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聘任毕正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具备的专业知识和 能力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目前 尚未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 明》,现暂由董事、总经理车德臣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待毕正亮先生取得相关证书后,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将正式生 效。我们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贾朝茂、林晋、王洪、王海兵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