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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能股份: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2-12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江苏徐
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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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投资者关系工作,并为做好
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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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
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回答记者问题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
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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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和丰富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
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
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
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网络
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
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
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
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
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
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
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
演。
       第十六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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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
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
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
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
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确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
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5-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董事会办公室或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归
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6-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
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
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
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
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
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二十九条 指定专人回答问题,接待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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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询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
《公司章程》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
    第三十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
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
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
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
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刊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
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
会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8-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解释
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修改时亦同。


   附件: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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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承 诺 书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
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
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
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
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
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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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经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
对外发布,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
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
参 观 、 采 访 、 座 谈 等 ) 活 动 , 时 间 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
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
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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