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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能股份: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12-12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所称的“监事”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且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大会仅选举
或变更一名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
票制。除此之外,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以结
合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
名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
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由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
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候
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名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
事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
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
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
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
监事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
数。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
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
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1.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
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
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
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
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
人。
       第十一条 投票方式:
       1.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
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
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
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 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表
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投票时只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3. 股东对一位或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
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
为放弃该项表决。
       4. 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
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5. 股东对一位或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
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
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1.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
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每位当选
董事、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2. 如果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
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
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
监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
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 2/3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3.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
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
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 2/3 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
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
情况。取得现场与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大会决
议的形式公告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合并得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
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
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修改、解释
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