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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能股份: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12-12  

           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允、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
    (二)公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
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前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持有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父母;
    (2)配偶;
    (3)兄弟姐妹;
    (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5)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一)、
(二)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一)、(二)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
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
定价的原则。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若无国家定价,适
用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
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国家定价:包括国家价格标准和行业价格标准。
    (四)市场价格: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
格及费率。
    (五)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
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六)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
量计算交易价款,逐月结算或每季度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
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审
议批准: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的
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
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
联交易。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
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九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及时披
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人
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二)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
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二)至第
(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
述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
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
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
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需要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
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
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或总
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可以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
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
的规定重新提交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
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
的,应当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
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出具意见,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如相关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需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通过,则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1. 为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4.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规
定,下同);
    5.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二)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1. 为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
控制;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6.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8.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过半数通
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为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可以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对该事项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做出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
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
行审查,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作
出判断;
    (三)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
《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以下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
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
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
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第
三款第 2 项至第 4 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履
行关联交易的披露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指公司持有
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
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关联方发
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应依据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公司的
关联人进行第五条提及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低于”、“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
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