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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天盐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2023-06-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3 月 24 日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议通过,并于 2023 年 6 月 2 日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3〕1130 号)。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雪天盐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会同相关中介
机构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涉及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同步更新,完成会后事项
(更新 2022 年年报)并报送《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等文件。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现对发行人会后事项更新日(2023 年 5 月 10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经核查,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现就主要事项说明及承诺如下:

    1. 发行人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1617
号、天职业字[2022]33 号、天职业字[2023]8682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出具的专项说明和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没有
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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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 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公司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变化。

    2023 年 6 月 2 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王哈滨先生
因职务调整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总经理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
日起生效。

    王哈滨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委员职务,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完成
新任总经理的聘任工作。总经理空缺期间,由董事会秘书刘少华先生代理总经理
职务,直至公司聘任新任总经理为止。

    上述人员变动系发行人正常人员流动所致,以发行人董事长冯传良先生为主
的主要经营团队保持稳定,上述人员变动不构成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
的人员变化。

    8. 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文件中
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经办发行人本次业务的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
师、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发生更换。

    10. 公司未做过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 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
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12. 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公司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没有发生影响公司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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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公司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媒体质疑事项。

    19. 承诺在批文有效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发行。

    20. 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情形。

    21. 除发行价格或发行底价、发行时间安排、关于发行方案历次反馈意见(如
有)外,主承销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一致。

    22. 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上市日期间,若发生
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更新 2022 年度报告会后事项(2023 年 5 月 10 日)起
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不存在其他会影响公司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不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行条件的事项。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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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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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王   丽




                                           经办律师:
                                                         黄   丰




                                            经办律师:
                                                         赖元超




                                            经办律师:
                                                         黄新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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