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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西广电:《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2023-10-28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西广播电视信息
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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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六)公
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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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报告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
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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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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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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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
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
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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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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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