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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绿能:新天绿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稿)》2023-11-0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的行为,确保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忠实履行
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 前述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新
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需符合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谨慎、诚信、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在董事会中
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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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包括公司在内的最多 3 家境内上市
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在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由此造成公司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应
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信誉,
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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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
职称;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规则;
    (五)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
计、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与公司行业相关工作经历;
    (六)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七)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公司的财务报表;
    (八)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并承诺恪
守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九)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之外,在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应具
备符合监管要求的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
财务管理专长(具体而言,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通过从事执业会计师、审计师、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或首席会
计主任等工作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经验,从而具备内部监控以及编
制或审计与公司类似的财务报表的经验或分析上市公司经审计
财务报表的经验)。
    除上述条件之外,在独立董事中,至少须有 1 名独立董事通
常居住地为香港。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为保证其独立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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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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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外,在评估独立性时公司应避
免选聘下列人员:
    (一) 该人员在法律上或实益持有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
超过百分之一;
    (二) 该人员曾从公司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以馈赠形式
或其他财务资助方式取得公司任何证券权益(除香港上市规则下
允许的例外);
    (三) 该人员正向或曾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或曾于被委
任前的两年内,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
合伙人或主事人,又或是或曾是该专业顾问当时有份参与,或于
相同期间内曾经参与,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有关服务的雇员:
    1. 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
人士;
    2. 在建议委任该人士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的两年内,该
等曾是公司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或(若公司没有控股股东)曾
是公司的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的任何人士,或
其任何紧密联系人;
    (四) 该人士现时或在建议委任其出任独立董事日期之前
的一年内,于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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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活动中,有或曾有重大利益;又或涉及或曾涉及与公司,其控
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之间或与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之间
的重大商业交易;
    (五) 该人员出任董事会成员之目的,在于保障某个实体,
而该实体的利益有别于整体股东的利益;
    (六) 该人士当时或被建议委任为独立董事日期之前两年
内,曾与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有关连;
    (七) 该人员是(或于建议其受委出任董事日期之前两年
内曾经是)公司,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又或公司
任何核心关连人士的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
    (八) 该人员在财政上依赖公司,其控股股东或其各自的
任何附属公司又或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到任后,如有任何变化可能会影响其独
立性,该名独立董事应当尽快通知公司及公司上市地交易所,并
每年向公司确认其独立性。公司应当在年报中披露收到独立董事
确认的情况,并说明其是否仍然认为该等独立董事确属独立人员。
    第十二条 若出现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的情况,公司必须立
即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并刊登公告,公布有关详情并解释原因。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罢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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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
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若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交议案选任某人员为独立董事,
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的致股东通函或说明函件中,应当说明:
     (一)用以物色该名人士的流程、董事会认为应选任该名人
士的理由以及他们认为该名人士属独立人士的原因;
     (二)如果候任独立董事将出任第七家(或以上)上市公司
的董事,董事会认为该名人士仍可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董事责任的
原因;
     (三)该名人士可为董事会带来的观点与角度、技能及经验;
及
     (四)该名人士如何促进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负责
向公司提供上述情况的书面材料。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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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
定披露上述内容。
    第十五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
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
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六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的情况发生时,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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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股东大会解除独立董事职务:
    (一) 严重失职;
    (二) 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独
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
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
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
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 相关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
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提出辞职或被免职,其所
负有的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 职权、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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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与其他董事享有同
等地位。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
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
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
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
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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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
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
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股东大会,对公
司股东的意见有全面、公正的了解。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定期、按时出席董事会及其所在的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积极参与会务、认真阅读会议文件、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以正常、合理、谨慎
的态度和勤勉行动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通过其专业的知识、
技能和背景为公司作出贡献。
    若董事会认为有大股东或董事在董事会将审议的事项中存
在重大的利益冲突,该事项应通过举行董事会现场会议作出决议。
若独立董事及其联系人在该交易中均没有重大利益,则其应出席
该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无特别理由的,独立董事每年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应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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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 2/3。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公司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
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
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
十一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
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章程赋予本公司董事的职
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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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或者核查,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本制度第三十二条第一至第三项
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
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如独立董事在
本制度第三十二条下的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
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
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未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
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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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三十二
条第一至第三项、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依照
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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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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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
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
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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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十年。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
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
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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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所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内容等情
况,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
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
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
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
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
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
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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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中所称“关联”及“关联方”的含义分别
与香港上市规则所称的“关连”及“关连人士”相同,本制度所
称“核心关连人士”、“主要股东”、“联系人”及“紧密联系人”
的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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