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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绿能:新天绿能《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2023-11-04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新天绿色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
权,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及《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及公司员
工利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 1 人,职
工代表监事 1 人,独立监事 1 人。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职工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 1/3。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经股东大
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职工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股东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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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表决。监事会换届选举或补选监事时,监事会、合并或单独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审
核后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 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
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非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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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 遵守不时生效的所有关于监事责任、职责及义务适
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包括有关监事的一切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书面
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 促使公司及董事遵守不时生效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
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八条 监事在一年内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
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职工民主决策程序)有权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公司应对
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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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公
司各业务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并应给予其他必要协助,不得拒
绝或阻挠。
    第十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
利益或者员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连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
届满时止。监事的就任日期为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决议当日或根
据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起任时间就任。
    新一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的民主选举产生之日若早
于新一届监事会产生之日,该职工代表监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一届
监事会产生之日;除此之外,职工代表监事的就任时间为其民主
选举产生之日。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
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
公司监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并
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可对监事在任期内进行调整。当监事会人数
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监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监事人
数,补充监事的任职期限截至该监事的任期结束。
    第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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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
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的商业秘
密或公司要求保密的事项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确保监事会具有足够的
经验、能力和专业背景,可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裁履行职
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
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的任免,
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 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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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数据,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
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选举监事会主席;
    (九)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十)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
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情况;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 依法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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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
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
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
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
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
主席负责召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
召开临时会议: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有必要的;
    (二) 经 1/3 以上监事提议的;
    (三) 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
益受到损害时;
    (四)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
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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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有权提出议案供监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之前以电
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议召开 2 日前通知全
体监事,紧急会议通知不受前两款时间的限制。
    第三十条 会议通知可以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挂号
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格式或信息载体、专人通知或相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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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机构认可的方式送出。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
知以邮件送出的,交付邮局之日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期。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
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
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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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
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记名书面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
分同意、弃权、反对三种。未做选择、选择不明或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该监事应当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反对
票必须申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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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监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
和主要意见;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应作为
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全体
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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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且投反对票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
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督促有关人员执行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少于”都含本数,“过”
不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规则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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