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五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8-08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3-048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新
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238 号)核准,湖南新五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77,000
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550,579,366.83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
民币 22,930,456.99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27,648,909.84 元,将用
于本次重组中相关税费、现金对价、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债务、标的公司项目建
设等。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23]000353 号)。2023 年 6 月 27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账并存放于公司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为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公司子公司
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同时与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的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


                                     1
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
存储和管理。
    公司子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存放金额
开户主                                                                 (人民币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专户用途
  体                                                                   万元)

湖南天                                      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会
        招商银行股份
心种业                                      同县广木 6,000 头核心种
        有限公司长沙 731908601010888                                   27,314.48
有限公                                      猪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分行
司                                          存储和使用
湖南天 中国邮政储蓄                         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会
心种业 银行股份有限                         同县杨家渡村 2,400 头父
                      943002010134498903                               14,887.88
有限公 公司长沙市湘                         系养猪场建设项目募集资
司      江新区支行                          金的存储和使用
汉寿天 长沙农村商业                         汉寿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
心生物 银行股份有限                         司汉寿高新区年产 24 万吨
                      82010100004005059                                12,489.20
科技有 公司车站北路                         饲料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
限公司 支行                                 的存储和使用
会同天                                      会同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
心生物 湖南银行股份                         司年产 18 万吨生猪全价配
                      89010211000000822                                 7,886.54
科技有 有限公司                             合饲料厂建设项目募集资
限公司                                      金的存储和使用
湖南天 上海浦东发展
                                            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科
心种业 银行股份有限
                      66210078801700001360 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       8,497.59
有限公 公司长沙湘府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司      支行
注: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差额系利息收入所致。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与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
为 731908601010888,截止 2023 年 7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7,314.48 万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会同县广木 6,000 头核心种猪场建
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 1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
顾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张庆洋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
料。
    丙方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身
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 1 出具专户 731908601010888 对账
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 2 及乙方均
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应将丙方出具的新授权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
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累计三次未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
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
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 1、甲方 2、

                                    3
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
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
权代表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
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办理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本协议签订各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
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
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与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湘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乙
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943002010134498903,截止 2023 年 7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4,887.88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会同县杨家渡村 2400 头父系养猪场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
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4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张庆洋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
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
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 2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
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
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
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

                                   5
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
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三)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与汉寿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2”)、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北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82010100004005059,截止 2023 年 7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12,489.2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汉寿高新区年产 24 万吨饲料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
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张庆洋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
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
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 2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
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
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
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
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
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与会同天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2”)、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7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89010211000000822,截止 2023 年 7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7,886.54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8 万吨生猪全价配合饲料厂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
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张庆洋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
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
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 2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
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
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
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
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
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与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66210078801700001360,截止 2023 年 7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8,497.59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湖南天心种业有限公司科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
问及承销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
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张庆洋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
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
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
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
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 2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
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方 1、甲方

                                   10
2、乙、丙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
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
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
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
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8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