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10-28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3-077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或“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何军等 3 名责任人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3]48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何军、刘艳书、肖立新:
经查,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 月 31 日披露《2022 年年度业
绩预盈公告》,预计 2022 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800 万元 12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为“扣
非净利润”)为-13800 万元至-9200 万元。2023 年 3 月 30 日晚,公司发布
《2022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下调业绩预告,预计 2022 年度净利润由 800
万元到 1200 万元,转为亏损 6000 万元到 8000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7500 万
元到-15500 万元。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实际净利润
为-7599.87 万元,扣非净利润为-16422.61 万元。
公司 2023 年 1 月 31 日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中披
露的净利润、年报实际值存在重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相关信息披露
不严谨、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军、时任总经理刘艳书、财务总监肖立新未
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
决定对新五丰、何军、刘艳书、肖立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上述监管措施高度重视,
将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
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
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