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健民集团:健民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09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4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系和会
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同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相结合。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二十条 审计法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需回避讨论议题的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委员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所载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