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健民集团:健民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2023-12-09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标准、提名程序、以及相关人选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 4 名成员组成,均为公司现任董事,其中至少包
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
召集人主要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董事会明确授权外,委员会的建议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代替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
形成工作指导方案;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广泛
搜集董事、高管人选;包括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相关人选;
    (四)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五)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相关候选人员的建议并提交相关材料;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总裁可以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可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委员具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
为弃权。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但需回避讨论议题的人员不得列席。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应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的结果、以及对议案的建议
和意见,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抄送公司总裁。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对外
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