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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健民集团: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26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大厦 20 楼、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

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经核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1、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2023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召开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经查验,2023 年 12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

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十五日。

    2、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 14:00 在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

道 484 号健民集团总部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

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当天网络

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勤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共 172 人,代表公 司股份

74,540,8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5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3,491,9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35%。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网

络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

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指定机构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

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60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048,947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0.24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的投票和计

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本议案

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本议案

通过。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本议案

通过。

    4、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本议案

通过。

    经查,上述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均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将予以公

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林 玲                .



                                          陈 林               .



                                              2023 年 12 月 25 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龚顺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