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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能源:宁波能源关于2023年6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7-04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55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6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1、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热电”),为宁
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
2、望江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江热电”),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
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 100%股份。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3 年 6 月合计为上
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3,00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92,469.08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023 年 4 月 18 日、5 月 10 日公告)。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   被担   担保方   被担保方                    2023    担保余额(万      担保余
号   保方   持股比   最近一期                    年 6 月 元)              额占公
            例       资产负债                    担保金                    司最近
                     率           债权人名称     额(万                    一期经
                                                 元)                      审计净
                                                                           资产的
                                                                           比例
1    科丰                       招商银行股份有
            100%      57.44%                     10,000         2,000.00    0.43%
     热电                       限公司宁波分行
2    望江   100%                中信银行股份有
                      61.72%                      3,000               0        0%
     热电                       限公司宁波分行


                                       1
合计                                                13,000          2,000.00     0.43%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10-08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何水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17532786568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剑兰路 1361 号
                         蒸汽热量、电力电量、热水、冷水(不含饮用水)的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                 生产后煤渣处理;供热、供电相关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管网维
                         护。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4,356.36 万元        净资产           14,623.63 万元
         负债合计                19,732.72 万元      资产负债率                 57.44%
         营业收入                16,372.49 万元        净利润              392.72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4,278.65 万元        净资产           14,228.63 万元
         负债合计                20,050.02 万元      资产负债率                 58.49%
         营业收入                40,701.17 万元        净利润              591.23 万元


公司名称                 望江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8-12-03
注册资本                 16,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刘平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40800MA2T9YT382
注册地址                 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望江大道 55 号
                         背压式热电联产;电力、热力供应;热力设备、灰渣、石膏、氮肥
                         (不含危险化学品)、除盐水销售;固体废物治理(不含危险废弃物);
经营范围
                         污泥和吸附尾气焚烧服务;热力系统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
股权结构
                         其 100%股份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9,124.12 万元        净资产           14,974.90 万元
         负债合计                24,149.22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1.72%
         营业收入                 1,170.00 万元        净利润             -803.10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9,107.55 万元        净资产           15,778.01 万元
         负债合计                23,329.54 万元      资产负债率                 59.65%
         营业收入                   312.10 万元        净利润             -665.60 万元




                                          2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
序   被担   债权人   担保协议签              担保
                                  金额(万                           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号   保人     名称     署日期                方式
                                    元)
                                                    1、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在融资
                                                    期间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
                                                    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亿
                                                    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
                                                    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
                                                    和其他相关费用。
                                                    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
                                                    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
                                             连     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
            招商银
                                             带     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
            行股份
     科丰                                    责     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
1           有限公   2023.06.30     10,000                                                     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
     热电                                    任     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
            司宁波
                                             保     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分行
                                             证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 即使融资期
                                                    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由请人提供的贷款或
                                                    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
                                                    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
                                                    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
                                                    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
                                                    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
                                                    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具
                                                    体以第 1.1 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



                                                                           3
                                              责任。
                                              3、贵行在融资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办理新贷偿
                                              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
                                              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
                                              融资期间内还是之前),本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
                                              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4、 授信申请人申请叙做进口开证业务时,如在
                                              同一笔信用证项下后续实际发生进口押汇,则进
                                              口开证和进口押汇按不同阶段占用同一笔额度。
                                              即发生进口押汇业务时,信用证对外支付后所恢
                                              复的额度再用于办理进口押汇,视为占用原进口
                                              开证的同一额度金额,本保证人对此予以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
                                                                                           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
                                         连   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
           中信银
                                         带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行股份
    望江                                 责   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至 2025 年 6 月 29 日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
2          有限公   2023.06.29   3,000
    热电                                 任   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 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
           司宁波
                                         保   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 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
           分行
                                         证   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
                                                                                           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
                                                                                           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



                                                                     4
                                                                              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
                                                                              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
                                                                              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
                                                                              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科丰热电、望江热电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
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16,295.08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92,469.08 万
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46.07%、41.00%和 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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