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宁波能源:宁波能源关于2023年8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9-02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67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8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1、象山朗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山朗辰”),宁波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朗
辰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2、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
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 46%股份。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3 年 8 月合计为上
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6,135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18,300.98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2023 年 4 月 18 日、5 月 10 日公告)。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   被担   担保方   被担保方                     2023    担保余额(万     担保余
号   保方   持股比   最近一期                     年 8 月 元)             额占公
            例       资产负债                     担保金                   司最近
                     率            债权人名称     额(万                   一期经
                                                  元)                     审计净
                                                                           资产的
                                                                           比例
1                                中国农业银行股
     象山
              100%       0.01%   份有限公司宁波   7,155             0.00    0.00%
     朗辰
                                 鄞州分行

                                        1
2      金通                          上海浦东发展银
       租赁        46%      68.55%   行股份有限公司     28,980         18,991.56       4.05%
                                     宁波分行
合计                                                    36,135         18,991.56       4.05%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象山朗辰和金通租赁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0 万元和
73,235.6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和 15.60%。公司
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象山朗辰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2-10-09
注册资本                     2,3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许国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1MA2AGB0E13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涂茨镇临港装备工业园洪波路 99 号(自主申报)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
                             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
                             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
                             研发;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
                             算机系统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朗辰新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749.28 万元     净资产                  749.21 万元
         负债合计                           0.08 万元   资产负债率                     0.01%
         营业收入                              0 万元     净利润                   -0.77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50.00 万元     净资产                  149.98 万元
         负债合计                           0.02 万元   资产负债率                     0.01%
         营业收入                              0 万元     净利润                   -0.02 万元


公司名称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8-15
注册资本                     8,000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       李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6599469891U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 1 号办公楼 605 室
                             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
                             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
经营范围                     保理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
                             让;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
                             程设计、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2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其 21%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 25%
                     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 40%股份,宁波
股权结构
                     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10%股份,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4%股份。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218,125.84 万元       净资产           61,329.41 万元
      负债合计              156,796.43 万元     资产负债率                71.88%
      营业收入                8,930.56 万元       净利润            3,781.82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92,934.53 万元       净资产           60,677.61 万元
      负债合计              132,256.92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8.55%
      营业收入               13,347.65 万元       净利润            5,324.40 万元




                                     3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
序   被担   债权人   担保协议签              担保
                                  金额(万                          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号   保人     名称     署日期                方式
                                    元)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
                                                                                                 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中国农                           连
                                                    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业银行                           带
                                                    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   垫付款款项之日起三年。
     象山   股份有                           责
1                    2023.08.21      7,155          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朗辰   限公司                           任
                                                    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宁波鄞                           保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     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
            州分行                           证
                                                    用。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
                                                                                                 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
                                                                                                 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
                                                    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
            上海浦                           连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
            东发展                           带                                                  日后三年止。
                                                    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
     金通   银行股                           责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
2                    2023.08.29     28,980          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
     租赁   份有限                           任                                                  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
            公司宁                           保                                                  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波分行                           证                                                  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期的情形。




                                                                          4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
                                                                              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
                                                                              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
                                                                              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象山朗辰和金通租赁均为公司控股公司,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
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均
为同比例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44,456.68 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18,300.98 万
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比例为 52.07%、46.50%和 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5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