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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惠而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2023-10-31  

    惠而浦(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3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

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4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勤勉与忠实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

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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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

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

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

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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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

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

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已在其他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

    第十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

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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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

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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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和第二十八条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条款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

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合规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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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

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条款所列事项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

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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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任期、职责范

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就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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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
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
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
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

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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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

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

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

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

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

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

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

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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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

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

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

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

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

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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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而浦(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致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

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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