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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7-07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议事程序 ................................. 3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4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6
第七章   附 则 ................................... 7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
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环境、社
会及治理(ESG)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重大投
资决策和 ESG 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
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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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
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
根据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增选委员,在增选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战
略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发展战略、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
划、ESG 发展战略(包括 ESG 愿景、ESG 目标等)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
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信息披露进
行审阅,确保 ESG 报告及其他 ESG 相关披露的完整性、准
确性;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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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战略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战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
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
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战略规划管
理部门;
    (四)由公司战略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
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战略规划管理部门的
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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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馈给战略规划管理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战略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列
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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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
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
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
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
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
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依
次审议、表决的规则,即按照议题顺序每项议案经与会委员
审议完毕后,即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
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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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非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现场表决方式为
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非现场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
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
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
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现场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也可移交档案部门保管。在公司存续
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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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
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
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
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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