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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1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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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
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
        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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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11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南方电网储能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议题、会议登记等事项向全体股东进行了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3 年 12 月 13 日 14:30,本次股东大会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 32 号广
东蓄能大厦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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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3 年 12 月 13 日
9:15 至 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按照《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 于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
       式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12 月 7 日下午交
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现场
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的查验,及上
海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确认,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5 人,
代表股份 2,639,651,7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922%;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257,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2,639,394,2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2.5842%。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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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现场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
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
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
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三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并对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进行单独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出
现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形,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上述议案一属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中国南方电网有
限责任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方电网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关联股东在本次股
东大会上已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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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二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一、议案三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
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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