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九州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9-20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披露了《九州通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在武汉市汉阳区龙兴西街 5 号
九州通新总部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长云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 14 点 00 分在武汉市汉阳
区龙兴西街 5 号九州通新总部大厦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3 年 9 月 19 日至 2023 年 9 月 1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5 人,代表股
份 1,931,496,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9.1780%。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人,
代表股份 1,545,228,8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5.3436%。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
386,267,5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3.8345%。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3.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 《关于公司拟开展民生银行“应收 e”线上无追保理业务的议案》;
5. 《关于公司增加 2023 年度下属企业申请银行等机构综合授信计划的议
案》;
6. 《关于公司增加 2023 年度下属企业办理银行等机构综合授信及其他业务
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对议案 1、议案 2、议案 6
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向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上传了其现场投票统计数据。
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
并统计数据,全部议案获通过,其中议案 1、议案 3、议案 6 以特别决议方式获
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穆曼怡:
颜克兵: 纪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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