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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山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27日)2023-10-28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唐山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主席,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主

席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

规则、档案保存等有关事项由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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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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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分别十日前和三日前

将盖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

特快专递或者其他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

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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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会议通知发出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

别决议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除外)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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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第十四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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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

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

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

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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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

项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

议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除外)形成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进行集体决策,

不得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其他主体行使。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

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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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

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

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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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

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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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三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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