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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钢股份: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份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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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柳州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柳钢股份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2022 年 4 月)》(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及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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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柳钢股份董事会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5 月 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柳钢股份关于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柳州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并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柳钢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将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参加人员、参加办法等内容予以公告。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星期

四)10: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即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

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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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现场会议地点:广西柳州市北雀路 117 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办公大楼 809 会议室;

    现场会议与会人员:柳钢股份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止 2023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股东的持股凭证、法人股股

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会议人员签名、身份证、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证券账户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个人股东

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等文件、资料的核

查,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份 1,917,074,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 2,562,793,200 股的 74.80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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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0,963,595 股;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10,417 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二) 其他会议出席人员

    柳钢股份董事、监事通过现场或线上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参会的方式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列席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为柳

钢股份的在职人员,律师为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柳钢股份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

的资格。

    经见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1.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

    2. 2023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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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临时提案,提议将:《关于选举卢春宁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熊小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3. 上述临时提案的提案人为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910,963,595 股股票,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57%。

    4.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及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卢春宁先生、熊

小明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认为其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其履行

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将此议

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股

东资格和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就有关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为 A 股股东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截止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对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结果审核统计后,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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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A 股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

    (二)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

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

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 《审议 2022 年年度董事会报告》;

    2. 《审议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 《审议 2023 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4. 《审议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 《审议关于申请 2023 年年度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6 .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8.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 《审议关于续聘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0. 《审议 2022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1.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1.01《关于选举卢春宁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1.02《关于选举熊小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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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

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6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审议第 2、9、

11 项议案对中小投票者单独计票;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无;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议案:无。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股东大会决议及

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会议主持人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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