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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柳钢股份: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12-28  

                 州铁份限司
               柳钢股有公
               事专委会施则
             董会门员实细
                        (2023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董事会运作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工作机构,包括审
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四个
委员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总对接协
调;负责对委员会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及日常工作的协助沟
通、会议组织、决议落实。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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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委
员的议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
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他专
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指导、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
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对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
重点审计任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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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
下书面材料,以便于审计委员会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及工作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表决材料呈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
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控制度是否有效;
    (五)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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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节 年报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
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
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
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
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
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决议,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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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
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决议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
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
要的条件。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应
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
生。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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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指标和业务计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
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文件资料:
    (一)关于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与制定:
    由公司有关部门在战略委员会提出的发展战略规划原则性
或框架性意见的基础上起草或修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文件;
    (二)关于重大项目研究与论证: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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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
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十九条至第三
十一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部门提供公司有关经
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三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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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对其履行职责
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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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述资料对董事及高管
人员的薪酬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公司薪酬管理部门与公
司办公室组织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工作。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计划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
                       第一节 人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
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9—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联系相关部门提供提名人员的
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
                     第二节 职责权限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四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三节 工作程序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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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四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四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委
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专门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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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
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
签字。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两名
以上委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第五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根
据董事会要求或其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第五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
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五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由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 如有必要,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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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五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五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及规章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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