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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5-05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隆基绿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志刚                  联系电话:021-60933180


保荐代表人姓名:龚癸明                  联系电话:021-60933135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2022 年度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汇总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各项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规章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   查,公司修订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股东及董监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   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内部制度规则。
易制度)                                     该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均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
                                             度,发行人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
                                             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382,801.72 万元已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配股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260,342.52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年末募
                                             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02,509.32 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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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已结算利息)。
                                                2、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
                                            度,发行人 2019 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495,548.25 万元已
                                            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9
                                            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累计
                                            投入 399,739.79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年
                                            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72,958.52 万元
                                            (含已结算利息)。
                                                3、发行人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
                                            度,发行人 2021 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696,496.22 万元已
                                            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1
                                            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累计
                                            投入 214,381.01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年
                                            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43,587.78 万元
                                            (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间,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 13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
件一致                                      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4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 3 次
                                            (含通讯方式参加)。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16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 9 次(含
                                            通讯方式参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10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监事会 6 次(含
                                            通讯方式参加)。

5.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2022 年 9
                                            月 6 日-9 月 19 日期间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
                                            检查。保荐代表人检查了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
(1)现场检查次数
                                            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
                                            营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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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报送,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国信证券关
                                            于隆基绿能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
                                            报告。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共发表独立意见
                                            17 次,分别为:
                                                 1、2022 年 2 月 21 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 2019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国信证券
                                            认为:
                                                 隆基股份变更 2019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是基于公
                                            司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
                                            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不
                                            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
                                            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事宜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变
                                            更 2019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
                                                 2、2022 年 2 月 21 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股份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
                                            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3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隆
                               基股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
                               进行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
                               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隆基股份本次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计划
                               无异议。
                                   3、2022 年 2 月 21 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股份本次对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
                               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
                               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委
                               托贷款利率遵循了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
                               则,定价公允,提供委托贷款对象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委托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
                               为。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隆基股份向控
                               股子公司隆基氢能提供 1.5 亿元委托贷款暨
                               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2022 年 2 月 21 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 2018 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 2018 年度配股结余募
                               集资金变更用于泰州乐叶年产 4GW 电池单
                               晶电池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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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隆基股份承诺将按照相
                               关规定,尽快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承诺尽快完成新
                               项目相关的备案和环评等必要审批手续。本
                               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本次将原用于宁夏
                               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 2018 年
                               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泰州乐叶年
                               产 4GW 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5、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
                               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户用分
                               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有利
                               于公司户用分布式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内容和决
                               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保荐机构对隆基股份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
                               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
                               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
                               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
                               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将 2019 年度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余募集资金用于嘉兴光伏年产 10GW 单晶
                               组件项目投资建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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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时隆基股份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立
                               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并承诺尽快办理完毕新项目相关的环评
                               等必要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
                               关于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
                               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2022 年 4 月 26 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
                               报告》,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2021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相关监管协议,
                               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情况。
                                   8、2022 年 7 月 4 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计划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且已承诺本
                               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隆基绿能本次使用不
                               超过 3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
                               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隆
                               基绿能本次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闲置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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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并将做好上述
                               关资金使用、归还的持续督导工作。
                                    9、2022 年 7 月 4 日出具《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
                               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对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
                               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借
                               款利率遵循了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定
                               价公允,提供借款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借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
                               机构对本次隆基绿能向控股子公司隆基氢
                               能提供 1.5 亿元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
                                    10、2022 年 7 月 27 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变更 2019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国信证券
                               认为:
                                    隆基绿能变更 2019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是基于公
                               司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
                               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投向,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绿能变更
                               2019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
                                    11、2022 年 8 月 23 日出具《国信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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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
                               及无锡氢能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
                               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
                               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
                               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机构
                               对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
                               无锡氢能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
                               议。
                                     12、2022 年 8 月 23 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
                               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
                               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隆基绿
                               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
                               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
                               能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计划
                               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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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13、2022 年 9 月 21 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检查期内隆基绿能运营情况正常,且表
                               现出良好的独立性,内部治理规范,募集资
                               金使用合规,经营稳健,在上述各方面均不
                               构成重大风险,同时,不存在《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中所指定的需要汇报的事项。
                                    14、2022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
                               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
                               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
                               事项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保荐机构对
                               隆基绿能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
                               项无异议。
                                    15、2022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
                               为:
                                    隆基绿能 2023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隆基
                               绿能 2023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事项无异议。
                                    16、2022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9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本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
                                             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户用分布式
                                             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担保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为
                                             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
                                             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17、2022 年 12 月 30 日出具《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
                                             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
                                             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
                                             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
                                             上,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
                                             司隆基氢能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
                                             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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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
(1)培训次数                                    专员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进行视频培
                                                 训 1 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4 月 26 日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情况介绍;
                                                 证监会重点规则修订情况解读;交易所重点
(3)培训内容
                                                 规则修订情况解读;大股东及董监高股票交
                                                 易规则及监管案例介绍。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无                             无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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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无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无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首发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李振国先

生承诺: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是             不适用

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

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2、首发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和李
                                                             是             不适用
喜燕女士出具一致行动承诺。

    3、首发时,公司第一大股东李春安先生出具与控股股东、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承诺。

    4、公司董事长钟宝申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

董事胥大鹏先生、董事白忠学先生、董事会秘书刘晓东先生承

诺: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是             不适用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

过 50%。


                                             12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5、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减少关
                                                                    是           不适用
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6、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7、公司主要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
                                                                    是           不适用
于是否参与隆 22 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因隆基
                                                  绿能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因此持续督导期届满后,国信
                                                  证券应当继续完成上述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由于隆基绿能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上市,国信证券
                                                  指定姜志刚先生和龚癸明先生担任该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
                                                  责,因此由龚癸明先生接替王延翔先生担任保
                                                  荐代表人并履行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
                                                  券、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职责。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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