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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黑猫:陕西黑猫: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2023-12-14  

证券代码:601015              证券简称:陕西黑猫              公告编号:2023-069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
相关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2023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4 日起施行,故公司对现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
款及其他涉及独立董事条款的治理制度进行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
  1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
        的关系的董事。                       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害。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
        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
  3
        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责。                                 事的职责。



                                       -1-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求;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4    则;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必需的法律、会计、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事职责;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其他条件。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妹等);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女;
    (四)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形的人员;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五)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职的人员;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其附属企业     员;


                                     -2-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七)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要负责人;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的其他人员;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的其他人员。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6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7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3-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出公开声明。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
     召开前,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定,将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       明确的审查意见。
     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事履历表)报送法定部门或机构进行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及前
     立性认定。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       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
     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       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
8
     书面意见。                               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被法定部门或机构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完整。
     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不能作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
     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
     董事会应说明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法       提出异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定部门或机构提出异议。                   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与其他董事分开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与其他董事分开
     选举,并依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       选举,并依照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
     实行累积投票制。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       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
9    行投票表决时,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名人应回避表决。具体回避表决办法如       进行投票表决时,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下:                                     提名人应回避表决。具体回避表决办法
                                              如下: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
10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
     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11   会予以撤换。                             删除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规定


                                       -4-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
     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
     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自
     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
     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
     应在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
     事职务。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
     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
     的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
                                            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或
                                            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
                                            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12   新增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
                                            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
     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
13                                          删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
     疑或罢免提案。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


                                     -5-
     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董事会应
     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
     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
     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
     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    人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本制度规定人数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    露。
14
     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
     生效。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本制
                                           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
                                           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
                                           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15   新增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16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    权:
     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6-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务所;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意。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征集投票权。                            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
     (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
      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
      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7                                            删除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


                                      -7-
      之五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
      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以书
      面形式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18    如上述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删除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布,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
      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
      义务,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
      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
19    议;                                  删除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社会公众
      股股东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
                                            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
20    新增                                  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
                                            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
21    新增
                                            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8-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
22   新增
                   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
                   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
                   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
                   明。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
                   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
23   新增          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
                   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24   新增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9-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25   新增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
                                              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
26   新增                                     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
                                              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
                                              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
     立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 10 天的时间,     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15 日。
27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容控制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


                                    - 10 -
      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
                                              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公开声明: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
      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
      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时,2 名以
28                                            删除
      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
      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
      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
                                              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
29    新增                                    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
                                              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
                                              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
                                              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 11 -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
                                               小股东的沟通机制,例如参加业绩说明
                                               会、投资者接待活动、重要事项独董公
30    新增
                                               开征求意见等,独立董事可以将此作为
                                               工作记录保存,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括以下内容: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      当包括下列内容:
      及投票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所做的工作;                             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
      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       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进
      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       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
      构和咨询机构等。                         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31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
                                               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
                                               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
                                               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
                                               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32                                             删除
      的,独立董事(至少 1 名)应当出席。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
33    新增
                                               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 12 -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
                                             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
                                             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
                                             见。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项,公司必须按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      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
     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      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34   以要求补充。当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保存 5 年。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
35   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删除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
                                             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
36   新增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 13 -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
                                            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
                                            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
37                                          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
                                            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
38   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司承担。                               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
     当的工作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相关     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39   规定进行披露。                         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14 -
                                                  第四三十八条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
 40     新增
                                                  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
                                                  东。
                                                  第三十九条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
 41     新增
                                                  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条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42     新增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
                                                  的父母等。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为公司章程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43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同。
      同时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涉及
独立董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        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意
        见。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1
        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议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各位独立董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
        事共同达成或各自发表的书面认可意          事专门会议的审议结论。
        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
        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二名应为独立董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成
        事(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员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其
  1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        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15 -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权: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意见;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2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        人;
       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及的其他事项。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        差错更正;
       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出建议。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
  3                                              删除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
       可审议相关议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
  1
       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出建议;
  2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人选;                              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


                                        - 16 -
       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       出建议;
       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
  1
       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组成,其中过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权限:                                   权限:
       (一)审定公司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一)审定公司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二)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       (二)审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
       绩考核报告;                             绩考核报告;
       (三)审核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骨干长效激励方案;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权益条件成就;
       行监督;                                 (四)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2    (五)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理;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       行监督;
       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六)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
       (七)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七)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效考评;                                 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效考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委


                                       - 17 -
                                                  托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
  1     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        删除
        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        关联交易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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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
        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
        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 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
        素;
        (二) 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
  3     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删除
        (三) 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
        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其中《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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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黑猫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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