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钰矿业:华钰矿业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23-05-20
证券代码:601020 证券简称:华钰矿业 公告编号:临 2023-018 号
转债代码:113027 转债简称:华钰转债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83,099.78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述诉讼案件已终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驳回原告牟洪兰、刘晓亮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会对公司的日常
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近日,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上诉人”)收
到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藏高院”)送达的(2023)藏民终
5 号、(2023)藏民终 6 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晓亮
被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
原告:牟洪兰
被告: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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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一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
费等损失共计 146,939.35 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案件二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交易
费等损失共计 36,160.43 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3 月 1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收到<民事起
诉状>和<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7 号)。
4、诉讼进展
2022 年 11 月,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
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
露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与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原
告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
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
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七条判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牟洪兰、刘晓亮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合计为 3,942.79 元(牟洪兰、刘晓亮已预交),由牟洪兰、刘晓
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案
件受理费,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1 月 17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2-079 号)。
2022 年 12 月,公司收到拉萨中院送达的(2022)藏 01 民初 5 号、(2022)
藏 01 民初 6 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刘晓亮、牟洪兰不服拉萨中院作
出的(2022)藏 01 民初 5 号、(2022)藏 01 民初 6 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西藏
自治区拉萨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拉萨中院(2022)藏 01 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2022)
藏 01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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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2-081 号)。
2023 年 3 月,公司收到了西藏高院送达的(2023)藏民终 5 号、(2023)藏
民终 6 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
律文书,经审查,西藏高院决定受理该上诉案件,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3-007 号)。
5、临 2022-017 号公告的其他 9 名自然人诉讼案件进展及结果:
原告付强、郝黎明、张韧、苏丽、孟星、李茫、乔静、杜晓君、张阳合计 9
名自然人向拉萨中院所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拉萨中院根据前述 9 名原告自然人
的申请,出具(2021)藏 01 民初 260 号等 9 份民事裁定书,主要裁定如下:冻
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合计
67,814,728.72 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在不足的限额内继续查封、冻结、扣押
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601020
的股票;冻结金额以 67,814,728.72 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公司向拉萨中院提供了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拉萨中院
作出主要裁定如下:1、查封、扣押、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隆
国用(2014)第 540084264 号》、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5 号》、隆国用(2014)
第 540084267 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 T5400002008083010012572 的《西藏拉萨
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期限为三年;2、解除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67,814,728.72 元的冻结;解除
对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码为 601020 股
票的查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1 号)。
原告 9 名自然人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向拉萨中院提出撤诉申请。拉萨中院认
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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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其他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
9 名自然人撤诉。案件受理费合计为 546,354.75 元(原告 9 名自然人已预交),
减半收取金额合计为 273,213.39 元,由原告 9 名自然人负担。
原告 9 名自然人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向拉萨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公司
和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西藏华钰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4 号》、《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5 号》、《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7 号》土地使用证及证号为
T5400002008083010012572 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期
限为三年。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8 月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诉讼进展暨收
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4 号)。
公司收到拉萨中院结案通知书[(2022)藏 01 执保 52、53、54、55、56、5
7、58、59、60 号],主要内容为:“李茫、乔静、苏丽、张韧、孟星、张阳、杜
晓君、郝黎明、付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司:本
院在执行的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李茫、乔静、苏丽、张韧、孟星、张阳、杜晓君、
郝黎明、付强与被申请保全人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道衡投资有限公
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纠纷系列案中,依据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2)藏 01 民初 16 号之三、(2022)藏 01 民初 17 号之三、(2022)藏 01 民
初 14 号之三、(2022)藏 01 民初 13 号之三、(2022)藏 01 民初 15 号之三、(2
022)藏 01 民初 19 号之三、(2022)藏 01 民初 18 号之三、(2022)藏 01 民初 1
2 号之三、(2021)藏 01 民初 260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 2022 年 8 月 8 日解除
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4 号》、《隆
国用(2014)第 540084265 号》、《隆国用(2014)第 540084267 号》土地使用证;
于 2022 年 8 月 4 日解除冻结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 T5400002
008083010012572 的《西藏拉萨当雄县拉屋铜锌矿详查探矿权证》。现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通知如下: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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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m.cn)及公司指定报刊媒体上披露的《华钰矿业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65 号)。
二、本次案件进展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西藏高院出具的(2023)藏民终 5 号、(2023)藏民终 6 号
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牟洪兰、刘晓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为 3,942.80 元,由牟洪兰、刘晓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结果,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
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
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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