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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远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制度2023-12-30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与治理(ESG)管理制度




生效时间       2023年12月29日

类别           公司治理制度

历史版本信息   2023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ESG工作体系,全面
提升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
履责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
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
任》等法律法规、准则规则以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
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
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
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
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ESG信息披露,是指反映公司在环境、
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履行社会责任的理念、战略、方法,以
及经营活动在经济、社会、环境等维度产生的影响,并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ESG信息
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
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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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
政府部门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各单
位”)。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及管理内容
    第六条 公司始终高度重视ESG发展,积极履行ESG职责,
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公司积极贯彻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
公司发展的全过程,通过在规范运作、合规建设、绿色创新、
安全生产、数智赋能、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持续
推进ESG工作,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
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
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七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深入推进党的领导与
公司治理的深度融合,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强化法治风控和合规管理,持续提升
依法治企能力,加强法律合规人才队伍建设。树立全员合规
意识,完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完善合规审核“三道防
线”。积极开展重大风险评估,推进风险防控专业化,强化
重大经营风险预警工作,坚决防范化解合规经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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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内控风险管理与业务深度融合,持续完善公司内控风险
体系建设。
       第九条 公司应当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立足“双碳”
目标,以低碳技术创新为引领,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走
绿色低碳航运转型之路;公司应当通过科技创新、环保技术
改造,提升质效,严控排放指标,严格执行环保管理制度,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十条 公司应当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防范以及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为重点,推
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安全监督为抓手,强化隐患排查
治理,坚守安全环保红线底线,筑牢生产运营根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坚持数智创新发展转型目标,以“数”
赋智,以“智”赋能,全方位赋能公司生产经营、内部管理、
客户服务、船舶管控等方面,形成公司数字生态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女
职工委员会等行使职权,充分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
工利益的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始终秉承“以人为本、人尽其才”
的人才理念,推进人才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改革,激发员
工可持续创新积极性和潜力,实现公司价值与员工价值的统
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始终坚持服务国家重点战略规划,
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以企业发展助推民
生幸福和社会进步,回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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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
立ESG管理架构,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
施。公司ESG管理架构如下:
    (一)董事会是ESG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ESG管理的研
究和指导,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战略与ESG
委员会做好日常工作;
    (三)公司成立ESG工作专班,负责相关协调和执行工
作,专班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组成,
负责统筹谋划。工作小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各职能部门、
所属各单位组成,负责ESG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单位是ESG管理工
作的执行主体,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
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自身职责范围内的ESG工作的管理、统筹指导、推进落实和
定期汇报,包括但不限于ESG计划的推进实施,ESG指标收集
统计、审核及调整,议题分析,风险管理和专项报告的编制
等,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ESG相关工作。所属各单位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ESG相关工作,落实公司ESG战略和决
策,确保ESG工作的稳步推进并定期汇报。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
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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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
略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
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
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
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
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
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
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
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
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
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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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
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
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
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
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
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
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
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程
序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
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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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
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
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
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
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
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
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
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
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
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
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
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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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
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
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
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
或使用产品及服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
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
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
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
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
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
展。
       第四十四条 若公司或所属各单位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申报登记等程序,排放污染
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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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
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
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
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
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
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五十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
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进行ESG信息披露,同时需要确保ESG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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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真实性: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
见为依据进行披露,如实反映企业客观情况;
    (二)准确性:以利益相关方的判断能力作为准确理解
披露信息的标准,内容不含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性:应披露对利益相关方做出价值判断和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所有信息,信息内容完整、全面具体;
    (四)一致性:使用一致的披露统计方法,使披露的信
息能为利益相关方进行有意义的比较。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
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五十二条 公司ESG信息披露职责划分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对ESG工作中的重大议题、工作目标、信息披露等进行讨论、
评估、审批;
    (二)公司董事长是公司ESG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ESG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
人,负责组织和协调ESG信息披露事务;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所属各单位是ESG信息的主要
提供方,根据ESG报告编制方案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ESG信息;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ESG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ESG
信息披露事宜。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
门、所属各单位负责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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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为公司ESG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ESG报告期原则要求为一个会计年度,即每
年1月1日至12月31日。ESG年度报告披露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
    第五十四条 ESG报告的范围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
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
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五十五条 ESG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封面、报告说明、高
管致辞、公司简介、ESG绩效披露、ESG实践情况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基于实际情况并根据外部环境和相关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调整ESG报告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七条 ESG报告编制主要参照以下标准:
    (一)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
(GRI Standards);
    (三)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26000:社会责任指南
(2010)》;
    (四)中国国家标准《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GB/T
36001-2015);
    (五)中国社会责任百人论坛ESG专家委员会《中国企
业社会责任报告指南(CASS-ESG 5.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



                                                 - 11 -
引》等。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则的更新变化,及时调整ESG报告的
编制依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根据ESG报告编制标准的原则与要求,
结合公司所处港口航运业特点以及利益相关方调研结果拟
定ESG报告范围、重点披露议题和信息采集清单,经公司董
事长审批确定后,由ESG工作专班负责推进ESG信息素材的采
集,由董事会办公室将收集的ESG信息素材进行汇总并编制
ESG报告。
    第五十九条 ESG报告编制完成后,ESG工作专班进行审
核,在报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公司董
事会审议批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六十条 公司应按照要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进行
ESG报告的披露,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披露ESG报告,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
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ESG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一致性负责。ESG报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及
其他第三方监督,并面向所有的利益相关方公开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
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
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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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
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六十三条 ESG重大信息在公司指定信息媒体披露前,
不得在其他任何媒体披露。
    第六十四条 对ESG信息报送出现失误,致使公司ESG信
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时,公司应根据行为情节轻重给予责任
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导致ESG信息出现不实披露行为
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ESG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
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义务,造成公司ESG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导致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情形,进行追究与处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ESG信息披露的
常设机构,相关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4-88278740
    传真:0574-88025087
    电子邮箱:ird@nbosco.com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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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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