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06-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
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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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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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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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
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董事会应
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议事权
利及义务参照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
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不设副董事长。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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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负责督促、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
执行情况,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
(七) 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审议公司年度合规工作报告,
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有关问题,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责任,履行相关合规管理职责;
(八) 决定公司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
性承担责任;
(九) 决定公司的诚信从业管理目标,对诚信从业管理的有效
性承担责任;
(十) 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推进公司文化建设;
(十一)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含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推进风险文化(含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
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
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确保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持续关注公司整体声誉风险管理水平。
董事会可授权其下设的风险管理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其全面风险管
理的部分职责;
(十二) 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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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审议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和信息技术战略,对
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十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十五)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六)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事项。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内,对上述事项作出详细
规定;
(十七) 按相关适用法律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批准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该等管理制度应由其批准的关联交
易,同时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十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其中行业监管对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有特殊要
求的,应按有关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及监管机构
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等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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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制订董事的考核办法以及建立薪酬制度,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
(二十一) 决定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项、绩效考核事
项和奖惩事项;
(二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及修改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二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二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财务会计报
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七) 建立与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
制;
(二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下设战略规划、审
计、薪酬与提名、合规与风险管理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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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职责权限、决策规则等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工作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节 董事长
第十四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立即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不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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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专职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
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
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
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
露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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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
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10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代表 1/10 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 1/3 以上
董事提议召开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一般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与会者。
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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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定期会议的通知应提前十
日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一般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向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在发出召开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时,将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助于董事了解公司
业务发展的信息与数据等送达所有董事。
第二十三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
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
会议方式。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在决议文本上签字
确认。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投票。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权利。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
董事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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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如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
应被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
须亲自签到,不可由他人代签。
第二十六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
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
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
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
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二十七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
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报董事长审阅,由董事
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董事长
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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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
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 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议案分为报告事项和决议事项。报告事项是
指为了解决议实施情况、计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度以及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等事项而确定的议题。决议事项是指须经董事会议讨论决定的
议题。
报告事项由报告人报告后,解答董事提出的问题后即告结束,不
需要董事会进行表决。决议事项需有议题和反映其内容的议案。主持
人须根据会议通知上记载的议题顺序交付讨论,必要时可指定董事就
所议事项作出说明。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董事的
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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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或持反对意见的董事应服从和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
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董事会可提请股东大
会罢免其董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决议议题都必须由董事长、提案
人、董事会秘书或指定的一名董事作主题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
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决策失误。
第三十三条 当议案与某董事存在利害关系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且不得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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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三十五条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
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
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
并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表明。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方式。对董事
会讨论的事项,参加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
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审议议案出现较大分歧,一时又难以达
成一致时,董事长可责成有关人员再次调查分析,提交下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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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
记录上。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的方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公司总经理组织
贯彻落实,并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
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时,由董事长、总经理或责成专人就以
往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
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
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
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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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决议
等文字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专人保存,保存期限至
少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正案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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