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2023-06-2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正透明、合
理有效的履职考核、激励约束和薪酬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董事、监事履职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根据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结合公司实
际,董事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分为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条 董事、监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履职考核、薪
酬管理外,还需根据其实际履职情况依照公司有关制度进行考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履职考核,是指董事会、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进行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确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确定董事、监事履职评价、薪酬考核的标
准及程序,对评价及考核情况进行结果运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
出方案,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
制定董事考评方案、薪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具体实施公司董事履职评价相
关工作。公司监事会负责组织监事履职评价与薪酬管理,制定监事考评方案、薪
酬构成、标准及调整方案,具体实施公司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的履职考核
情况、薪酬情况作出专项说明。
1
第三章 履职考核
第十条 董事、监事实施年度考核,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应当恪尽职守,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对公司董事、监事的考核内容包括履职的勤勉程度、履职能力、廉洁从业、
诚信执业、履行反洗钱、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职责、践行行业和公司文化理念、
是否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方面。独立董事还应对其独立性作
出考核。
第十二条 董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
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
结果。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履职评价应当
为“不称职”:
(一)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四)公司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将履职评价结果通报董事、监事,对评价
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会、监事会申请复评。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做出维持或
调整原评价结果的决定。
第十六条 考核期内离职的董事、监事,考核期限至离任止,与年度考核一
并进行。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水平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
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核定标准按
2
月分批发放,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非独立董事:如股东单位对其委派的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董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
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不领取津贴,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
作内容,按照公司薪酬福利相关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监事的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等,确定其
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股东监事:如股东单位对其所外派的监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
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监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薪酬
福利相关制度领取薪酬。
(三)监事在外担任其他职务,外部法律法规对其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离任
董事、监事应获的薪酬计算至离任当月(含)为止。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监事的薪酬应延期发放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减
少、暂停或终止向相关董事、监事发放津贴: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
采取市场禁入;
(二)被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导致公司遭受重大
经济或声誉损失,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个人负有主要
责任;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会或监事
3
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确定是否再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
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