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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盐集团: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13  

                                                    证券代码:601065                 证券简称:江盐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8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6         -               2023/6/19        2023/6/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42,776,07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136,534.1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6       -              2023/6/19          2023/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江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信达汉石龙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厦门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中新建招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南昌市井冈山北汽一

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8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

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8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

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

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

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02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0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

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

利为人民币 0.0702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078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1-86370379

特此公告。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