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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元医药:福元医药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9-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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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3H1404 号
致: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元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福元医
药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元医药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福元医药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福元医药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福元医药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福元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
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 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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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召开地点为福元医药二楼会议室(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8
号)。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
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0 人,共计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 372,829,011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6727%。其中: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
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3 人,持股数共计 344,894,468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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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7 名,代表股份共计 27,934,543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7%。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
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情况,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
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元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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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3H1404 号《北京福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27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周剑峰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汪子翀



                                                 签署: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