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3-05-24
证券代码:601099 证券简称:太平洋 公告编号:临 2023-1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云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12 号),原文如下:
“经查,你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 5 人未取得分析师资格,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其中 4
人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均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1 人既未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也未注册为‘一般证券业务’。二是合规审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已关注到某员
工的证券分析师资格问题,但迟至 2022 年 4 月 8 日,该问题仍未解决。三是抽
查的个别研究报告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个别研究报告数据计算有误。四是公
司《研究院撰写及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管理办法》第 64 条将‘公司评级’根据‘个
股相对大盘涨幅’情况分为 5 级,抽查的 2 篇研究报告也均在报告的尾部引用该
评级,但‘大盘涨幅’并未明确指明为何种指数。五是抽查的某研究报告由撰写
人提交后,组长于当日同一时间通过审核。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5 号,以下简称《高管办法》)第三条规定,违
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以下简称《暂
行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
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 号)第五条规定。根据《高管办法》
第五十一条、《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
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发布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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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业务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严肃内部问责,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按要求完成整改和问责工作、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落实相关决定,加强证券研究
报告业务管理。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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