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2023-06-01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8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之一审。
● 涉诉企业:鄂尔多斯市昊华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
华精煤”)和杭锦旗西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能源”)
为被告。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是北京
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
子公司,其中:昊华能源和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国投”)分别持有昊华精煤 80%和 20%股权;
昊华能源和山西中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山西榆次中博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西部能源 60%和 40%股权。
● 发回重审之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案件 1 鄂国投诉昊华精煤案:昊华精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折价补偿原告鄂国投国有资产损失 33,419.43 万元。
案件 2 鑫河国投诉西部能源案:西部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 10 日内向原告杭锦旗鑫河国资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
河国投”)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 57,421.83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发回重
审的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正在与代理律
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
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
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因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鄂国
投和鑫河国投分别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要求
补偿矿业权转让过程中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两诉讼合计金额
100,841.26 万元。
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
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分
别收到了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
内 06 民初 320 号和(2020)内 06 民初 316 号的《民事判决书》,
判令昊华精煤折价补偿鄂国投因高家梁井田 1-7 井采矿权转让给
被 告 造 成 的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33,419.43 万 元 , 本 案 诉 讼 费
1,712,771.5 元,由被告昊华精煤负担;判令西部能源向鑫河国投
支 付 探 矿 权 转 让 价 款 的 差 额 57,421.83 万 元 , 案 件 受 理 费
3,412,891.5 元,由被告西部能源负担 2,871,091.5 元,原告鑫河
国投负担 541,800 元。
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
展情况暨提起上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昊华精煤和
西部能源分别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内 06 民初 320 号
和(2020)内 06 民初 316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
讼请求。
2023 年 1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
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撤销两案一审判决,裁定两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昊华精煤和西部能源于近日分别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
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内 06 民初 23 号
和(2023)内 06 民初 22 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昊华精煤案
原告:鄂国投
被告:昊华精煤
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鄂国投与被告昊华精煤之间关于高家梁井田 1-7
井的采矿权交易无效;
2.昊华精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折价补偿原告鄂国投
国有资产损失 33,419.43 万元。
本案诉讼费 1,712,771.5 元,由被告昊华精煤责任公司负担。
(二)西部能源案
原告:鑫河国投
被告:西部能源
第三人:昊华能源
根据评估结论,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鑫河国投请求西部能
源支付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
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西部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告鑫河国投支付
探矿权转让价款的差额 57,421.83 万元;
2.驳回原告鑫河国投其他诉讼请求。
案 件 受 理 费 3,412,891.5 元 , 由 被 告 西 部 能 源 负 担
2,871,091.5 元,原告鑫河国投负担 541,800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公司及相
关子公司正在与代理律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
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或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