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3-10-09
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9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暨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 涉诉企业: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发公司”);上诉人(一审原告):国家电投集
团贵州金元绥阳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阳公司”);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
原审第三人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
铝业”)。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
能源持有红墩子煤业 60%股权。
● 二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红墩子煤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
十日内支付能发公司、绥阳公司转让款 71,428,500 元及逾期付款利
息(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
止);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能发公司、绥阳公司补偿
款 45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驳回能发公司、绥阳公司的其他
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二审判决结果
以及公司会计政策测算,该案件执行将导致公司 2023 年利润减少
2,241.97 万元;矿井剩余服务期间每年利润减少 86.87 万元。
一、前期相关诉讼情况简述
2022 年 7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因合同纠纷,原告 1 能发公司和原
告 2 绥阳公司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红墩子煤业向两原告支付应付而
未付的产能置换转让价款尾款 20,662.65 万元,以及暂截至 2022 年
5 月 30 日的利息 19,793,333.15 元,后续利息按 LPR 利率计算至欠
付款项全部付清为止,合计金额 226,419,833.15 元。本案诉讼费、
评估费(如有)等一切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
担。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
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
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黔 01 民初 867 号),判令被告红墩子煤
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能发公司、绥阳公司转让款
71,428,5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 2019 年 7 月 6 日开始起算,以
欠付的 71,428,500 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该款日止);驳回原告能发公司、绥阳
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审判决后,本案原告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
决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
承担。近日,红墩子煤业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
事判决书》((2023)黔民终 454 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能发公司、
绥阳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六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 01 民初 867 号民
事判决;
2.红墩子煤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能发公司、绥
阳公司转让款 71,428,5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9 年 7 月 6 日
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
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3.红墩子煤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能发公司、绥
阳公司补偿款 4,50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 2018 年 11 月 24 日
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
从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4.驳回能发公司、绥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二审判决结果以及公司会计政策测算,该案件执行将导致
公司 2023 年利润减少 2,241.97 万元;矿井剩余服务期间每年利润
减少 86.87 万元。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