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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江购物:三江购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0-14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
简称高管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含轮值总裁,下同)、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由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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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要求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管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管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管人员进行绩
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管人员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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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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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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