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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富联:独立董事意见2023-05-06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相关规定,作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本人在认真审阅
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各项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
行权期行权条件、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
    经核查,公司 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条
件的 672 名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行权数量为 3,748,901 份;同意符合
条件的 3,287 名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
为 24,810,309 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本项议案时,审议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合法合规。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
司股票期权的行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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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意公司对因个人原因离职的 16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因个人疾病而身故的 1 名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个人 2022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B 或 C 的 6 名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16,570 份进行注销,对因个人原
因离职的 71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个人疾病而身故的 2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象和个人 2022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B 或 C 的 29 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所持
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733,662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该激励对象在不同授予日所对应的授予价格,其中张文平、王星等 93 名激励
对象回购价格为 6.03 元/股;南欣、田奎等 9 名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 5.901 元/
股。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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