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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燃气:深圳燃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2023-07-25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3-044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发行基本信息

可转债代码          113067                可转债简称        燃 23 转债
原股东配售代码      764139                原股东配售简称    燃 23 配债
转债申购代码        783139                转债申购简称      燃 23 发债
发行日期及时间      (2023 年 7 月 27 日)(9:30-11:30,13:00-15:00)
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7 月 26 日 原股东缴款日         2023 年 7 月 27 日
摇号中签日          2023 年 7 月 28 日 发行价格             100.00 元
发行总金额          300,000 万元          原股东可配售量    3,000,000 手
转债申购上限        1,000 手
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燃气”、“发行人”、“公司”
或“本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
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6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上证发〔2023〕34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



                                      1
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 2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上市业务办理》(上证函
[2021]32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 4 号—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与承销备案》(上证函[2023]651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燃 23 转债”)。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6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
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参与本次发行的投
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实施细则》。

一、投资者重点关注问题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原股东优先配售特别关注事项
    (1)原股东优先配售均通过网上申购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发行向原股东优
先配售证券,不再区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原则上原股东均通
过上交所交易系统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配售,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清
算交收及进行证券登记。原股东获配证券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证券。
    本次发行没有原股东通过网下方式配售。
    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
所有原股东(含限售股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64139”,配售
简称为“燃 23 配债”。
    (2)原股东实际配售比例调整。本公告披露的原股东优先配售比例 0.001042
手/股为预计数,实际配售比例将根据可配售数量、可参与配售的股本基数确定。若
至本次发行可转债股权登记日(T-1 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导致
优先配售比例发生变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T 日)前(含)披露原股
东优先配售比例调整公告。原股东应按照该公告披露的实际配售比例确定可转债的



                                      2
可配售数量,请投资者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仔细核对其证券账户内“燃 23 配债”
的可配余额,作好相应资金安排。
    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若原股东有
效认购数量小于认购上限(含认购上限),则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
    (3)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2,876,730,494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
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00 万手。
    2、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网上申购时间为 T 日 9:30-11:30,13:00-15:00。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申购时缴付足
额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
申购资金。
    3、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
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
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
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
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
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
均为无效申购。对于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在中签认购资金交收日 2023
年 8 月 1 日前(含 T+3 日),不得为其申报撤销指定交易以及注销相应证券账户。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
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
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
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证券账户注册
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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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23 年 7 月 28 日(T+1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日报》上公告
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确定的
网上发行数量时,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2023 年 7 月 28 日(T+1 日),
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
号抽签。
    5、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履行缴款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7 月 31 日(T+2 日)日终有
足额的认购资金,能够认购中签后的 1 手或 1 手整数倍的可转债,投资者款项划付
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
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
承销商包销。
    6、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
揭示书必备条款》。自 202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
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未签署《风险
揭示书》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
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
超过 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前述要求。
    7、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300,000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
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90,0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
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
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
内择机重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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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名
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入该
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
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
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
的次数合并计算。
    9、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10、投资者须充分了解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
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次申
购,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
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可转债的信用评级可能因发行人经营管理或者财务状况等因素而出现下调,
继而影响可转债的债券市场交易价格。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转债的跟踪评级报告。
    12、可转债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转股价格、赎回以及回售
条款、市场利率、票面利率、市场预期等多重因素影响,波动情况较为复杂,可能
出现跌破发行价、价格大幅波动、与投资价值相背离,甚至交易价格低于面值等情
况。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1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全部来源于新增股份。
    14、公司聘请国信证券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受托管理协议。

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分为两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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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6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
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764139”,配
售简称为“燃 23 配债”;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6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 1.042 元面
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转换成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042 手可转债。
     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2)原股东持有的“深圳燃气”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
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
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
     2、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
“783139”,申购简称为“燃 23 发债”。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
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过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
购数量上限是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
参与众和转债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众和转债申购的,以
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
缴付申购资金。


                                 重要提示

    1、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354 号文同意
注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为“燃 23 转债”,债券代码为“113067”。
    2、本次发行 300,000 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3,000 万张,
按面值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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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次发行的燃 23 转债向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7 月 26 日(T-1 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
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
    4、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燃 23 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6 日,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042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
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转换成手数,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原股
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64139”,配售简
称为“燃 23 配债”。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 1 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
则取整。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申购。原股东参
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
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5、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2,876,730,494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
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00 万手。
    6、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783139”,
申购简称为“燃 23 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 1 手(10 张,1,000 元),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 手的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申购时,投资者无
需缴付申购资金。
    7、本次发行的燃 23 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燃 23 转债上市
首日即可交易。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8、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
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9、投资者请务必注意公告中有关“燃 23 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及
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认购资金缴纳、
投资者弃购处理等具体规定。




                                     7
    10、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
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燃 23 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本公告仅对发行燃 23 转债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燃 23 转
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燃 23 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深圳市燃
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投资者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募集说明书
全文、募集说明书摘要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12、投资者须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谨慎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
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
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
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
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证
券日报》和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8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深圳燃气、公司、本公司   指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转债、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3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燃 23 转债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 3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行为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权登记日(T-1 日)             指 2023 年 7 月 26 日

                                 指 2023 年 7 月 27 日,指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
优先配售日、网上申购日(T 日)
                                 受网上投资者申购的日期

                                 指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
原股东
                                 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指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申购,包括
有效申购
                                 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数量符合规定等

                                 指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 1 手的部分按
                                 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
                                 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
精确算法
                                 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
                                 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
                                 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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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普通股(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该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 300,000 万
元),即发行不超过 3,000 万张(含 3,000 万张)债券。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票面价格发行。
    4、可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 2023 年 7 月 27 日至 2029
年 7 月 26 日。
    (2)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
第四年 1.2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3)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 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
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 付息方式




                                     10
    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承担。
    (4)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8 月 2 日,T+4 日)起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4 年 2 月 2 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9 年 7 月
26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息)。
    (5)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① 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7.72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 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11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
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
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公告,
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
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
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
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
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来制订。
    (6)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 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
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决定是否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
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由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
行为予以监督。


                                   12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
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
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 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
(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
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
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7)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
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余额及该余额所
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8)赎回条款
       ① 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7 %(含最
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3
    ② 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按照以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
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公司在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
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由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公司将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
条件的,在赎回条件满足的五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赎回条件满足后,公司将及时披露,并明确说明是否行使赎回权。若公司决
定行使赎回权,将在披露的赎回公告中明确赎回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容,并
在赎回期结束后披露赎回结果公告。若公司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
    公司决定行使或者不行使赎回权时,将充分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
月内交易该可转债的情况。
    (9)回售条款


                                     14
    ① 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
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三十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
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
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之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
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
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
回售权。
    ② 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
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
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
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
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本
次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15
    公司将在回售条件满足后披露回售公告,明确回售的期间、程序、价格等内
容,并在回售期结束后披露回售结果公告。
    (10)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
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11)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每年至少进行 1
次跟踪评级。
    (12)信用评级机构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3)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5、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3 年 7
月 26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
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
通知》(上证发〔2022〕91 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申购。
    6、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6 日,T-1 日)收市
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
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
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7、网上发行地点


                                    16
    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8、锁定期
    本次发行的燃 23 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燃 23 转债上市首
日即可交易。投资者应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9、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00,000 万
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300,000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资金到账情况
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90,0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
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继续履行
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10、上市安排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
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1、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交易日                         发行安排

 2023 年 7 月 25 日
                      T-2 日   披露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星期二

 2023 年 7 月 26 日            1、网上路演
                      T-1 日
      星期三                   2、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1、刊登《可转债发行提示性公告》
 2023 年 7 月 27 日            2、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日(缴付足额资金)
                       T日
      星期四                   3、网上申购(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4、确定网上申购摇号中签率

 2023 年 7 月 28 日            1、刊登《网上中签率及优先配售结果公告》
                      T+1 日
      星期五                   2、根据中签率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2023 年 7 月 31 日            1、刊登《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星期一                   2、网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并缴纳认购款

  2023 年 8 月 1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
                      T+3 日
      星期二                   金额




                                         17
   2023 年 8 月 2 日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星期三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发行对象
     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6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
东。
       2、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燃 23 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6 日,
T-1 日)收市后持有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042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0 元/手的比例转换为
手数,每 1 手(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 0.001042 手可转债。原股东
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手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
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 1 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
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
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可配售总量一致。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 2,876,730,494 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
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300 万手。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6 日(T-1 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认购及缴款日: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
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 进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优先配售权。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所有原股东的优先认购均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9:30-11:30,13:00-15:00。配售代码为“764139”,配售简称为“燃




                                             18
23 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手(10 张,1,000 元),超出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
申购量获配燃 23 转债,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燃 23 配债”的可配余额。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
    原股东持有的“深圳燃气”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
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上交所相关业务
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燃 23 配债”的可配余额。
    ②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投资
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③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
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
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
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④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
定办理委托手续。
    ⑤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4)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
申购量获配燃 23 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
认购无效。
    4、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
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
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
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

                                     19
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
91 号)的相关要求。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燃 23 转债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本次发行的燃 23 转债
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3、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
       4、申购时间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 9:30-11:30,
13:00-15:00 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
行。
       5、申购方式
    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
撤单。
       6、申购办法
    (1)申购代码为“783139”,申购简称为“燃 23 发债”。
    (2)申购价格为 100 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 手(10 张,1,000 元),
每 1 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出 1 手必须是 1 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000
手(1 万张,100 万元),如超过该申购上限,则该笔申购无效。投资者各自具体
的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
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
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20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
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
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5)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
    7、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
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前办妥
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开户手续。
    (2)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上买入上交所上市股票的方式相同。申购时,投资者
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
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到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
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
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8、配售规则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与最终网上发行数量确定
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1)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按投资者
的有效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确定的网上发行数量时,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
自动按每 1 手(10 张,1,000 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
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 1 手燃 23 转债。
    9、配号与抽签




                                    21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
号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2023 年 7 月 27 日(T 日),上交所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申购配号,每一有
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并将配号结果
传到各证券交易网点。
    2023 年 7 月 28 日(T+1 日),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投资者应到原委托申
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2023 年 7 月 28 日(T+1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日报》公告本次
发行的网上中签率。
    (3)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结果
    2023 年 7 月 28 日(T+1 日),根据本次发行的网上中签率,在公证部门公证
下,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2023 年 7 月 31 日(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证券日报》公告摇号
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燃 23 转债的数量并准备认购资金,每一
中签号码认购 1 手(10 张,1,000 元)。
       10、中签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 2023 年 7 月 31 日(T+2 日)公布的中签结果,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T+2 日)日终,确保其资金账户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
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
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11、放弃认购可转债的处理方式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手。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
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证的网上申购。


                                      22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即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
名下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含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均纳
入该投资者放弃认购次数。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
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
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可转债、可交换债和存托凭
证的次数合并计算。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2023 年
8 月 2 日(T+4 日)刊登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12、结算与登记
    2023 年 8 月 1 日(T+3 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
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网上发行燃 23 转债的债权登记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
机传送的中签结果进行。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
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在批文有效
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
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3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 300,000 万元。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
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主承销商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


                                   23
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90,0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
额的 30%时,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沟通:如确定
继续履行发行程序,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将及时向
上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T-1 日)就本次发行在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举行
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充分揭示已知范围内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
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名称: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杨玺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一路 268 号深燃大厦

  联系电话:         0755-83601139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联系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发行咨询电话:     0755-22940052


  特此公告。



                                      24
       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25 日




  25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6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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