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燃气:深圳燃气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8-11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4 号),
同意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30,00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期限为 6
年
,
募
集
资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金
的开立情况
总
额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为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人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
民
币 (以下简称“丙方”)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3 并已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0
0
0
,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
议》。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按照《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
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截至 2023 年 8 月 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账户名称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金额(元)
深 圳 市 燃 气 集 团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755900675810601 5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圳分行
深 圳 市 燃 气 集 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765377435890 5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圳罗湖支行
深 圳 市 燃 气 集 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337110100100728132 5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圳天安支行
深 圳 市 燃 气 集 团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15989988888891 5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圳分行
深 圳 市 燃 气 集 团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9550880006693301092 500,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圳分行
深 圳 市 燃 气 集 团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5840000510120100090760 482,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圳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深圳市天然气储备与调峰库二期扩建工程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存储和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履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后,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结构性存款、
大额存单等监管规范允许的产品(以下简称为“符合监管规定产品”)。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
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
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浩武、吴军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
知丙方,同时乙方应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
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失效。
10、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