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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3-12-02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保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
部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1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2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3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
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
八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格式填报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汇总内幕信息在公
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4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
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
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按照本制
度附件二格式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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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相关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的有关
负责人应当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
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九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
要求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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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
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
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单位报
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三格式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
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五章   保密管理和罚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保密工作
规定要求妥善保管涉及内幕信息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六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按情节轻
重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
将有关责任人移交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
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或有任何未尽事宜,应按以上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
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7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2023 年 12 月




                                 8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吉鑫科技                                                                                        公司代码:601218
     报送日期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人姓名                                                                  知悉   知悉   知悉
                                         职务
知情人   /法人姓名/   知情人   所在单           证件   证件   联系   知情   亲属关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岗                                                                            备注
类型     政府部门名     身份   位/部门          类型   号码   电话   日期   系名称   信息   信息   信息     人   时间
                                         位
             称                                                                      地点   方式   阶段




                                                               9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吉鑫科技                                                        公司代码:601218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事项所处阶段     筹划决策方式   时间          地点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机构和人员




                                                     10
附件三: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

                               (文号)

尊敬的                (填写外部单位名称):


    我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向贵单位报送(填写信息名称)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该信息为公司内幕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提请贵单位在使用公司有关内幕信息时注意保密工作,不得
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证券简称:吉鑫科
技,证券代码:601218)。


    我公司已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此函。


                                                              年    月   日

.....................................................................


                                回执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收悉贵公司(文号)致外部信息使用人的函,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保密义务。

    此致。

                                             签收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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