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洋能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
任、履职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职责范围内的事
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或者
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曾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公司现任监事;
(八)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
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
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
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
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交所备案。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对外信息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
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制定并完善公司内幕信息和对外报送信息等管理制度,督导公司对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
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会议,协调制作并保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以及股东名
册、相关证券持有人名册等资料;
(二)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三)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
告;
(七)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
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
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若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
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室及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公司
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应当履行保密义
务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
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
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四章 惩处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公司可根据上交所对其的处
罚决定,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
司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二月